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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房屋出租 福建省南平市小区商品房改商铺可以申请*草证吗

南平房屋出租 福建省南平市小区商品房改商铺可以申请*草证吗

福建省南平市小区商品房改商铺可以申请*草证吗

可以。

商品房(Commercialhousing)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个人、外国*)向*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在*兴起于80年代。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的产权房。

海淀区南平庄出租房会给社区报备租房人吗

会的。

海淀区南平庄出租房会给社区报备租房人原因是应将用于出租的房屋在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情况及承租人基本情况向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备案。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海淀区南平庄出租房会给社区报备租房人。

海淀区隶属于北京市,位于北京城区西部和西北部,东与西城区、朝阳区相邻,南与丰台区毗连,西与石景山区、朝阳区相邻,南与丰台区毗连,西与石景山区、门头沟区交界,北与昌平区接壤。边界线长约146.2千米,南北长约30千米,东西最宽处29千米,约占北京市总面积的2.6%。

2019年南平市房屋*管理条例及*补偿标准(全文)

福建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房屋*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

第五条*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交*计划和*方案。*计划和*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式;

(二)*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四)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

(五)所需*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

(六)拟对*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过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设工期、竣工验收期限之和核定。

第七条房屋*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存入*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房屋*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房屋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费用。

*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公告,公布房屋*的许可文号、*人及其实施的*单位、*范围、*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公告发布后,*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人应当就在建工程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在建工程的补偿,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

*人自行*的,应当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资格等级条件。

第十一条*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人与被*人应当签订房屋*补偿安置书面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补偿方式;

(三)搬迁期限;

(四)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其他*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除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区域外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地点、档次、户型、结构情况,或者规划批准*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周转用房地点、面积;(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时间;(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和被*人与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解除的内容。

第十五条被*人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

第十六条未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七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房屋*实*屋产权调换的,*人与被*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实*屋产权调换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所调换房屋的产权证。

第十八条*人应当将*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地域的明显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被*房屋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房屋*评估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同一*范围内同类被*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同一种估价方法。

被*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期限之日。

第二十条*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的评估报告。

被*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五日内拒绝与*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人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人与被*人都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当根据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货币补偿金额;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房屋*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三条被*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改房的,*人应当按照产权比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持有部分产权的购房人予以补偿安置,并对持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前,*人应当就被*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人应当对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屋产权调换的,*人应当付给二倍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实*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范围以外的,应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所调换房屋在*范围以内的,过渡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经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过渡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起逐月发放。

因*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租金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处以被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委托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需要实施强制*的,按照*《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袒护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裁决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8日**会颁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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